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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亿元投资骗案 黄有志被指上演“点货记”制造买入镍金属假象 注资黄有志镍金属生意 知名风险投资家2500万元打水漂黄有志在2022年宣告破产,他涉嫌设下镍金属投资骗局,在五年多里诱骗超过900人掏出14亿6000万元,并且伪造交易和保险等文件把投资者引入骗局。黄有志因此被控欺骗、伪造文件、严重失信和洗钱等108项控状,他否认有罪,案件目前仍在高庭审理。
Envy公司目前正在清盘,其清盘人已向黄有志提出索赔,索赔者就包括Envy公司的受骗投资者。
为有序管理破产财产,答辩人认为应该将与Envy公司相关的债权置于公司的清盘程序中处理,而非黄有志的程序。至于申请人可能同时在黄有志和公司的破产程序中获得双重赔偿的潜在问题,法官指出,这应该在股息分配阶段更新证明来处理,而不是直接拒绝债权证明。
据早前报道,沈慧娴是投资骗局受害人之一。她早前在黄有志的审讯中供称,她在一年多内掏出五六百万元投资镍计划。但沈慧娴涉嫌在管理汇迅基金期间,在处理涉及Envy相关公司的贷款与付款时,抵触证券及期货(执照和商业行为)条例,以及将与金管局人员的往来邮件转发给黄有志等。汇迅也曾接受黄有志提供的数百万元贷款。
另外,法官认为,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沈慧娴不是债权的实际受益人,仅提出沈慧娴可能不是债权的实际持有人,而这个可能性也仅是推测。
根据高庭发出的判词,这起案件的申请人财富管理公司汇迅(Envysion Wealth Management)前董事沈慧娴(51岁),答辩人则是黄有志的两名破产管理人。
高庭法官菲立·惹耶勒南指出,答辩人仅简单地断言有关欺诈和串谋的指控性质严重且复杂,须通过盘问来确定案件的要素,但却未能合理解释为何须通过盘问来证明这些要素。复杂性需要结合争议程度来判断,答辩人并未对沈慧娴的主张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反而夸大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复杂本来就不应单独作为拒绝理由。
沈慧娴已于日前被控上法庭。
一般上,若涉及已申请破产或清盘的索偿对象,债权人可以向清盘人提呈债权证明,要求清盘人在计算剩余资产时把索赔考虑在内。然而,清盘人接受债权证明,并不代表债权人就能得到全额赔款。
因此,法官批准沈慧娴的申请,下令接受她的债权证明。
本案中,答辩人拒绝沈慧娴债权证明的原因包括,答辩人认为索赔应针对Envy公司而非黄有志、对黄有志的索赔已包含在Envy清盘人代表受骗投资者提出的索赔中,若在黄有志的破产财产中裁定这些索赔将增加时间和成本,不利于有序管理。
判词显示,沈慧娴在2023年3月22日提交一份涉及约1201万4931元债权证明(proof of debt)给破产管理人,但遭到拒绝。这份债权证明针对黄有志的指控提出索赔,这些指控包括黄有志就镍金属交易向沈慧娴做出虚假陈述,诱使她投资与黄有志有关联的Envy公司,而黄有志与Envy公司共谋欺骗她。因此,沈慧娴索赔对象包括黄有志和Envy公司。
财富管理公司汇迅前董事向黄有志的破产管理人提交约1200万元的债权证明被拒,因此入禀高庭提出上诉,法官认为仅凭索赔的复杂性不足以构成拒绝的理由,而有关重复索偿的潜在担忧应在后续的分配阶段解决,批准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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