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除被告身份禁止披露令 方威捷罪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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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律师安德烈(Andre Jumabhoy LLC)则认为,新加坡法庭向来主张“公开体现正义”原则,不公开被告名字的做法与这项原则相背。他也引述大法官梅达顺在一次判词中指出,任何偏离“公开体现正义”的决定,都必须是因为法庭相信发布禁止披露令有助于正义得到伸张。

案件星期一(5月19日)审理,控方请求法官解除被告身份报道禁令,批准媒体公开方威捷的身份。受害少女在受害人陈述书中表示同意这么做,因为自己如今“在心理上更坚强”,哪怕得面对自己身份暴露的风险,她也愿意承担。

控方反驳这个说法,强调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害人身份不会泄露。

“禁止披露令”旨在保护受害人非被告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所有性罪案和虐童案的受害人都受法律保护,身份保密。至于其他类案件,则会酌情处理,控方可决定是否向法庭申请禁止披露令。

方威捷今年1月被控,法庭为保护未成年受害人,遂按惯例颁布了“禁止披露令”(gag order),媒体因此不得报道任何会泄露少女身份的资料,包括被告的名字。媒体报道只以“前电视艺人”称之。

针对有公众质疑“禁止披露令” 是为保护某些有特权被告,总检察署副检察司周士俊今年2月接受《联合早报》“说法识法”栏目访问时说明,法庭颁布“禁止披露令”,是为了保护法庭案件中的未成年者,或是性罪案中的受害人,而非保护被告。

不过,自案情曝光以来,网络上各方议论和猜测浮出几个名字,“方威捷”就一直在其列。

国大法学院张俊铭副教授在同篇报道受访时也指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制止被告因有“禁止披露令”为掩护而大可“隐姓埋名”对其他人再次犯案,一些受害人选择解除禁令,让被告名字身份曝光。

受害人选择解除禁令 制止被告“隐姓埋名”再犯案

但方威捷的代表律师反对解除禁令。律师指出,至少有30个人曾见过被告和受害人在一起,被告也曾介绍后者给媒体界人士认识,万一受害人身份也随之暴露,无人能担保她承受得起这个打击。

考虑控辩双方的陈词之后,谭东光法官认为法庭有必要在保护受害人与维护司法程序公开透明之间权衡。就这起案例来说,他尊重受害人和家属的意愿,最后批准解除被告身份披露禁令,其他方面的“禁止披露令”仍保留,不可泄露受害人相关的其他身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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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释,禁止媒体披露受害人身份,是为了避免受害人遭受公众批判的眼光,让他们二度受创伤。禁令也鼓励受害人和证人在不暴露身份的前提下坦诚供证,让罪犯受到应有惩处,进而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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