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交局前副总署长受贿案:中铁隧道集团判无罪 控方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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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集团(China Railway Tunnel Group)早前被控三项控状,指集团在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三次向陆交局前副总署长符永泰行贿,共22万元。行贿的是当时的集团新加坡分公司总经理和首席代表的奚正兵,以及副经理周仲贺。

因此,三司认为奚正兵在行贿时并非集团的“化身”,他的行为也不应被视为集团正当授予的职能管理范围,因此驳回控方的上诉。

辩方反驳说,奚正兵远离中国总部,且受制于内部严格的汇报机制,须层层上报。他无法全权做出公司决策,在投标流程方面受到规章的约束。他也无权挪用公司资金,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在做最终决定时,也须咨询和获得其他副手的协助。

三司也指,没有充分证据显示,集团高层知晓或以某种方式与奚正兵串谋。实际情况是,奚正兵和周仲贺为了获取贿赂符永泰的贷款,通过虚假发票欺骗集团;周仲贺也向他人借钱提供后续的贷款。这都清楚表明集团没有参与职员的行贿,也不存在默许或佯装不知的情况。

案件在国家法院审理后,集团被判无罪,控方提出上诉。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三司审理这起上诉案后,于星期四(5月29日)做出裁决,驳回控方的上诉。

对于控方指集团通过制度奖励员工,鼓励员工使用包括贿赂在内的一切手段获得投标的说法,三司则认为,这因素不应成为将贿赂归责于集团的依据,公司可以有各类激励和约束员工的机制,但不能以此推定这些公司的员工更有可能为追求更高的业绩和佣金而违法,并要求公司承担刑事责任。

2014年至2019年期间,符永泰染上赌瘾,谎称家庭经济困难以及要偿还母亲的赌债等理由,向多名承包商和分包商贷款。他前后共索贿124万元,并在11年内欺骗13名同事超过72万元。选择认罪的符永泰在2021年9月被判坐牢五年半,以及缴付115万6250元罚金。

在陆路交通管理局前副总署长受贿一案中,因职员行贿被控贿赂的中铁隧道集团获判无罪。控方事后针对裁决上诉,但三司还是认为没证据显示集团参与或默许行贿,不能将职员的行为归咎于集团,因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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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认为,奚正兵身处集团的新加坡业务和项目投标领域,是集团的“化身”,责任范围包括集团在新加坡面对的运营问题,以及管理投标。有鉴于此,他的贿赂行为也应落在职能管理的范围里。控方也指集团的反贪污政策和制度并不完善,而且没有执行。

三司指出,奚正兵不能被认定为中铁隧道集团的指导者,且新加坡分公司仅为集团24个分支机构之一,得遵循严格的汇报制度。分公司的投标活动须受高层监管,合同条款、投票定价依据、合同范围及投标理由等细节,都须事先获得批准。

根据外媒报道,奚正兵和周仲贺已因行贿罪,于2023年10月在中国法院被判刑。奚正兵除了在新加坡向符永泰行贿,也在中国受贿,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处罚金30万人民币(约5万3715新元);周仲贺则被判两年有期徒刑,处罚金10万人民币(约1万7095新元)。

辩方也说,奚正兵的贿赂行为不在正当授予的职能管理范围里,他和周仲贺一直极力规避集团的制衡以获取贷款,正因为知道这些行为与集团政策和制度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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