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在处理客户的预期时应采用“不过度承诺,但表现超出预期”的方式,尤其是针对胜诉希望渺茫的案件。“若客户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我们宁可建议对方另行聘请律师,也不过度承诺。”
林丹宁指出,这类现象难以杜绝,但可设法避免。律师首先必须全面获取客户的指示,向客户阐明案件的优劣情况,确保及时通知客户每项步骤可能造成的后果。无论是会面还是通过电话沟通,他的律所都会做出详尽的会谈记录,并通过邮件向客户确认具体指示、对案件利弊的分析和后续计划,以避免任何误解或无端的指控。
法官裁定,萨利的指控不成立。未在庭上提出这项证据并非两律师的疏失,且在上诉时没有提交这项证据是萨利的决定。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萨利指示律师做出不同的辩护,更何况萨利也可以在庭上自己提出证据,但他没有这么做。
义正律师事务所诉讼与纠纷解决部门合伙人王佩晶解释,只要律师遵循当事人指示、履行对法庭及职业的义务,在研究所有证据和相关法律后做出合理决策,应得到尊重。合法且合理的策略,不代表没有提供足够的法律协助。
王佩晶也说,若被告在上诉时聘请新律师,新律师有责任评估指控原代表律师是否合理。若指控违背既有证据或构成程序滥用,便应劝阻客户,否则法院可判新律师承担诉讼费用。另外,原代表律师应有给予机会对指控作出书面答复,并在必要时出席相关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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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识法:认罪协商不一定减刑 法官下判仍然看案情 说法识法:由少数代表集体 法庭讨公道人多力量大?毫无根据的指控不仅严重损害原代表律师的声誉,更阻碍司法程序的终结。法院对这类投机性、旨在质疑罪成与刑罚的指控,秉持极度否定的态度。即使申请人选择自行辩护、没有聘请律师,也不能成为提出这类指控的借口或通行证。
新受委律师有责任评估 对原律师指控是否合理
根据判词,2015年7月15日,萨利指示另一男子莫哈默阿都哈迪,到马来西亚新山向一人收取两个装有冰毒的包裹。哈迪把两个包裹藏在电单车后回到新加坡,同一天与萨利一起被捕。当局发现,两个包裹共装有超过325克冰毒。
他说,刑事案的辩护工作费力,且消耗精神、酬劳少。“踏入刑事领域的律师往往是因为对公平和正义秉持坚定信念,有些甚至无偿提供法律援助。若任由这种趋势发展,愿意处理这类案件的律师将随之减少。”

萨利也指原代表律师刻意遗漏这项证据,但律师指出,两人从未讨论过此事,那段期间的会议记录也没有任何相关讨论。相反,两人的讨论都集中短信内容上,目的是为了证明萨利对哈迪最终获取的毒品数量感到惊讶。
为推翻裁决或减轻刑罚,一些已定罪的被告上诉时,毫无根据指责原代表律师失职,并提出相关指控。上诉庭法官庄泓翔近期发表判词驳回贩毒死囚莫哈默萨利对律师的疏失指控时,对此现象表示关注,形容这是“令人不安的趋势”。本期《说法识法》邀请三名律师,探讨在什么情况下被告对律师的指控才可能成立,以及律师应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律师应完整记录沟通内容 也别过度承诺
王佩晶说,法院审理这类指控时,会评估是否有未提交证据的情形,判断该证据是否可能影响定罪结果。在死囚莫哈默萨利的案件中,他声称存在新证据,但法院根据会议记录发现,他根本没有与审讯律师讨论此事,他给上诉律师的信件也显示,是他决定删除这部分内容,并非律师失职。
王佩晶:在刑事诉讼中,要证明律师失职以推翻定罪的门槛很高。(义正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应完整记录与客户的沟通内容,避免客户有任何误解,或之后被无端指控的可能。
法官也说,以法律协助不足作为挑战罪成的理由门槛极高,并指上诉庭近期在三周内审理的案件中,就有三起涉及被定罪的被告指控原律师过失,“这种趋势令人不安”。
这可能是他们从狱友或朋友处得知的办法,认为这也不会造成任何损失。站在律师的角度,被客户指控并不好受,对刑事律师来说更是如此。
萨利也称,另一名原代表律师最初同意在上诉中包含这个证据,但后来未经同意便将相关内容删除。律师则指出,删减是在经过双方讨论和同意后才作出的,并附上信件为证。
苏子扬也说,“败诉后认为律师本可以做得更好是人之常情,但对一些人,尤其是死囚而言,在尝试所有上诉途径后,指控原代表律师是孤注一掷的策略。”
贩毒死囚指律师疏失 要求检讨裁决被驳回
上诉庭法官庄泓翔在近期发表判词,驳回死囚莫哈默萨利对两律师的疏失指控后,发表上述看法。
萨利在审讯和上诉阶段由不同律师代表,他声称,他曾告诉两名律师,他被捕时身上仅有3800元,只足够用来购买250克冰毒,而贩运超过250克冰毒才可被判处死刑。他指这项证据能够表明他起初仅打算让哈迪收取250克冰毒。
林丹宁:若委托人认为,是律师失职导致他输掉官司并遭受经济损失,可选择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向律师公会投诉。(受访者提供)苏子扬也说,即使是客户不愿听取的建议,都应该完整记录所有内容,并要求客户回复确认。当刑事律师面对被还押的客户或不习惯书面沟通的客户时,则可以要求客户在指示上签字或定期做笔记。
林丹宁说,业内流传着一句话,“客户是律师最大的敌人”。对于败诉的人来说,将自身的困境归咎于他人是人性使然,而代表律师往往会成为指责目标。
欣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子扬说,近年来虽有不少被告试图指控原代表律师失职,但无一成功。涉及律师失职改变案件结果的案子,可追溯到1964年。当时法院撤销一起谋杀案判决,因为被告的原代表律师误以为“减轻罪责”不适用于新加坡法律,而未获取被告的精神鉴定报告。
她举例,曾有被告指控律师未给予适当建议,不允许他抗辩等。法院发现律师未能保存会面记录、在受委托后约10个月未与客户见面,存在疏忽。但被告是在律师提供建议后,认为抗辩存在风险,决定保持沉默。虽然律师的行为可能违反职业操守,但都没有达到门槛。
根据王佩晶,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见过有被告因为律师行为而推翻定罪的案例。在刑事诉讼中,要证明律师失职以推翻定罪的门槛很高,这包括律师行为须低于客观标准,有明显或严重失职或漠视,以及存在因失职而导致司法不公的可能。

萨利于2019年因贩运冰毒被判死刑,2020年提出上诉后被驳回。他后来以原代表律师未按他的指示向法庭提交关键证据,存在疏忽或失职行为,向上诉庭申请重新检讨裁决,被法官驳回。
受访律师指出,当事人在定罪后认为律师本可以做得更好,或许是人之常情,但针对原代表律师的指控不应轻率提出,这对尽力力协助客户却可能收获甚微的律师并不公平。若任由这种趋势发展,愿意处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可能逐渐减少。
在刑事案件中,要以律师失职为由推翻判决,门槛极高,关键在于律师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司法不公。
王佩晶说,面对压力的客户在会面期间可能因过于心烦意乱,无法消化所有建议,而书面记录也有益于客户进行参考。
迈德律师事务所董事总经理林丹宁说,若委托人因所指控的律师失职导致输掉官司并遭受经济损失,也可选择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向律师公会投诉。在民事诉讼中,判断的标准是被指控的律师,是否符合合理专业能力的律师在相同案件中会做出的操作标准。客户须证明律师没有达到标准,如这名律师做出一名合理律师不会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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